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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5年同等學力全國統考考生須知
http://www.hxsscy.com  2025年5月8日  來源:北京教育考試院

  2025年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將于5月18日舉行,為平安順利參加考試,考生須注意并遵守以下事項:

  一、做好考前準備。考生可于5月12日至18日登錄中國教育考試網(https://tdxl.neea.edu.cn),下載打印A4紙質版準考證(上、下午考試科目須分別打印)。考生務必認真閱讀考點公告(附件1),提前熟悉考點和考場位置,合理安排行程路線;考試當天憑本人《準考證》和網上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特別提醒:準考證須圖文清晰,不得做任何書寫或涂改,否則按違規處理。

  二、主動配合安檢。考點入場采用人臉識別、智能安檢、金屬探測等核查方式。考生須服從安排,有序入場。因個人原因導致入場延誤由考生本人負責。

  1.進入考點后,考生須將手機等非考試用品存放在考點指定區域,通過安全檢查方可進入封閉管理區域參加考試。

  2.考生只準攜帶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等考試用品,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攜帶繪圖儀器等用品。其他用品(如文字資料、紙張和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不得帶入考場。

  3.嚴禁考生攜帶各類電子通訊工具(如手機、智能手表、智能手環、智能眼鏡等智能穿戴設備)等物品進入考試封閉管理區域。建議考生在考試當天不攜帶電子通訊工具,不攜帶鑰匙、磁卡、打火機、金屬手鐲、戒指、項鏈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屬裝飾品的衣服、鞋帽、發卡等,避免反復安檢,影響正常入場考試。

  特別提醒:考生應自覺配合考點安檢,主動按考點要求,將手機等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放在指定區域。開考后,如發現考生隨身攜帶以上設備,無論使用與否,均按考試作弊行為處理。

  三、遵守時間規定。考生須于開考前一小時到達考點。開考前15分鐘,考場開始宣讀考試注意事項(考場指令)。考生如未按時入場,后果自負;開考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試封閉管理區域;考試結束前,考生不得離開考場。監考員完成收卷并在準考證上簽字后,考生按指令有序離場。

  四、嚴守考場紀律。考生須嚴格遵守考點發出的考試指令: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答題;考試結束指令發出時,須立即停止作答;監考員宣布離場后,方可離場。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試題、答題卡、草稿紙等涉考材料帶離考場。

  考生在考場內不得吸煙、喧嘩、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否則按考試違規處理。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離場,考生須在考點指定場所休息、治療或等待,考試結束后方可離開。

  五、誠信應考。考生要自覺遵守《考生守則》(附件2)和考試紀律,珍惜個人名譽,誠信參加考試。如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附件3)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計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附件4)等追究法律責任。

  六、及時關注考試信息。考前請密切關注中國教育考試網、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www.bjeea.cn)及所在考點網站,及時了解最新考試要求,同時保持手機等通訊暢通。

  考試成績預計于2025年9月發布。考生可通過全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管理工作信息平臺(https://tdxl.chsi.com.cn)和全國同等學力報考管理平臺(https://tdxlkw.neea.edu.cn)進行查詢。

  附件1:北京市同等學力全國統考各考點公告網址

  附件2:考生守則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附件4:考試作弊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教育考試院

                                                                2025年5月8日

  附件1:北京市同等學力全國統考各考點公告網址
 

考點

代碼

考點名稱

考點公告發布網址

1

中國人民大學

https://grs.ruc.edu.cn/xxfb/tzkx.htm

2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https://yjsy.uibe.edu.cn/cms/index.do

3

北京科技大學

https://gs.ustb.edu.cn/index.php/cms/item-list-category-1139

4

中國政法大學

http://yjsy.cupl.edu.cn/xuewiguanli/tdxlss.htm

5

北京交通大學

https://gs.bjtu.edu.cn/

6

北京工業大學

https://yanzhao.bjut.edu.cn/zxtz.htm

7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https://yjs.cueb.edu.cn/tdxl/index.htm

8

北京大學

https://docs.qq.com/doc/DRExCRVlVZ1VDeFJP

9

中央財經大學

https://gs.cufe.edu.cn/tzgg.htm

10

首都醫科大學

https://yjsh.ccmu.edu.cn/


  附件2:考生守則

  1.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考生須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須在考前了解考場位置、驗證入場、考試時間等注意事項。

  3.考生須攜帶的考試用品為: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部分有需求的科目可攜帶的考試用品為:繪圖儀器、無存儲和編程功能的電子計算器等(為考生提供考試文具的考點除外)。其他用品不得帶入考場,如:文字資料、紙張、通訊工具和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

  4.考生須使用激光打印機在A4紙上打印準考證,并不得污損條形碼;須憑準考證和網上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驗證通過后入場參加考試。

  5.入場驗證時,考生須按要求出示準考證和身份證。驗證過程中,須積極配合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喧嘩,不得影響其他考生正常入場。如驗證不能通過,請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

  6.考場指令將在考試開考前15分鐘播放(宣讀),考生須在此之前完成入場。

  7.考生須按考號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監考員核查。

  8.考生須按答題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或填涂,并粘貼條形碼。

  9.正式答題前,須按照“考場指令 要求,使用規定的書寫工具,在規定的位置填寫姓名、考號等。除在答題卡規定位置按要求填寫或填涂相關內容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

  10.開考指令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11.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的秩序。在考場內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不得有偷看、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及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等行為。

  12.遇有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須先舉手示意,經監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與試卷內容有關的問題。

  13.考試結束指令發出時,須立即停止答題,坐在原位,等待監考員收取全部考試材料并在準考證上簽字。經監考員簽字的準考證作為考生交卷的憑據,請妥善保存。如考生自行交卷、未經監考員簽字驗收,造成答題卡遺失等后果,責任由考生自負。監考員收齊全部考試材料并宣布離場時,考生方可退場。

  14.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所有考試材料一律不得帶出考場。

  15.考試過程中,涉嫌違規的考生接到《違規處理告知書》后,除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考生需要離開考場外,其他涉嫌違規考生可以選擇繼續或放棄考試,但須保持冷靜,不得影響其他考生正常考試。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考生,將被取消考試資格并帶離考場。考試結束后,涉嫌違規的考生可依照《違規處理告知書》的規定,提出書面申訴。

  16.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提前離場,因特殊原因離開考場的考生,須在考點指定的場所休息、治療或等待,考試結束后方可離開。

  17.如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計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附件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三、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七、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附件4:考試作弊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明確: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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